社會
北捷隨機殺人案計畫性犯罪 張文死亡不起訴處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發生男子張文在台北車站及捷運中山站無差別隨機攻擊路人案,經台北地檢署深入偵查,確定被告張文製作「攻擊計畫書」屬計畫性犯罪,且大量查閱與鄭捷捷運殺人事件之相關新聞與報導議題探討,並自113年4月起陸續購置犯案刀具,114年1月17日起購入煙霧彈及學習製作汽油彈;不過,檢方並無查出張文有不明資金來源或有組織、共犯存在,由於張文已經死亡,檢方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北檢調查,張文自113年4月3日、4日及1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向不詳賣家購買蘭博6號 雙刃刺刀2、2、6把,合計10把,12月19日下午4時許,張文攜帶其中2把前往捷運台北車站,再於同日下午5時許,攜帶其中2把前往捷運中山站外、誠品生活南西店等公共場所。
張文在19日當天共有4次縱火犯行,分別是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59巷12號旁機車停車場、中山區林森北路119巷26號對面停車場、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73號1樓後側及公園路租屋處等4處縱火點。
張文於19日下午4時55分許走出公園路租屋處,手拉裝有煙霧彈、凝固式汽油彈之手推車,由捷運台北車站M8出口進入站內,先在M7出口下方地下1樓空曠處殺死阻止他接續拋擲數顆煙霧彈、2瓶凝固式汽油彈,抽出刀械往西移動的被害人余家昶,再變裝進入中山地下街,再自中山地下街R2出口步出,返回投宿旅館。
19日下午6時38分,張文自投宿旅館到捷運中山站前行人穿越道上丟擲煙霧彈2顆,再步行前往誠品南西店途中,手持長刀攻擊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蕭姓被害人,及汪姓、黃姓被害人;6時39分許,進入誠品南西店1樓店內,並在入口處持長刀攻擊正要步出陳姓被害人,持長刀搭乘手扶梯由1樓上4樓。
6時42分許,張文向誠品南西店4樓服務台人員大喊要求提供通往頂樓之鑰匙未果,遂繞過紅龍柱,手持長刀大力朝王姓被害砍殺,幸經被害人及時6閃避而未果;張文見當下已引起周遭民眾騷動而紛紛奔逃,遂轉身離去,然途中仍持長刀朝蔣姓、王姓及黃姓被害人攻擊。
張文於6時44分至6時46分許,前往誠品南西店5樓、5A樓時,遇見前來查看之誠品南西店人員,並大聲詢問 「頂樓在哪裡」,店員見狀隨即比往頂樓之方向,張文隨即沿樓梯往上行進,並徒手開啟安全門地栓後進入頂樓,將長刀2 把、眼鏡、護具、護板、短指手套、帽子、圍巾、電子錶、戰術背心等物品卸下後,隨即自頂樓躍下墜落至誠品南西店1樓停車場地面而死亡。
檢方經由張文的父母、哥哥、同袍、同學、同事等證人的證述,發現張文個性壓抑、人際關係貧乏,具反社會傾向,處於極度疏離、社會孤立的狀態。且張文的職涯多自行選擇卻屢逃避,離職失業後即疏離於家庭、同儕與社會,加深其反社會情節。
由張文的金錢管理模式轉變,檢方研判其於112年12月17日即逐漸萌生隨機殺人案之犯意。張文自保全工作離職後不久,即於112年8月28日,突將其帳戶內所餘存款62萬6838元,全數以現金方式提出,之後張文於112年12月17日有創建「金錢規劃.txt」檔案,最後於114年12月15日開啟即刪除,與本案犯行之實施時點114年12月19日極為相近,檢方研判張文係欲規劃達成犯罪計畫過 程中所需資金而建立,研判至遲於此時點即逐漸萌生本案之犯意。
此外,張文自113年6月至114年12月間,針對「鄭捷、隨機殺人、縱火、謀殺、虐童、汽油彈、捷運」等類型之新聞事件或議題探討均相當關注,並從網路搜尋相關「凝固汽油彈」、「如何制造投擲式燃烧瓶(莫洛托夫鸡尾酒)」、「製作黏性較佳的汽油彈」等製作資訊。
張文並製作攻擊計畫書,搜尋相關「警察局」、「消防局」、「台北火車站板南線平面圖」,並下載「捷運台北車站立體導覽圖」電子檔,於地圖上標示預計投放煙霧彈、凝固式汽油彈之位置,並編輯攻擊計畫書分頁3之工具清單、數量,最後於16日晚間11時56分許最後瀏覽攻擊計畫書之內容。
檢方追查張文的資金,除了來自其母親及薪資外,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清查後顯見張文手頭資金足以支應本案犯行,應無需他人再行支應,也未見有組織、共犯挹注情形。檢方認定張文的犯罪行為是個人自行單獨長期籌備策劃犯案,顯非受犯罪組織、宗教、境外勢力或其他共犯指示、教唆或動員所致。
至於張文的死因,檢方也定調為「自殺」。檢方送驗張文的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大麻、LSD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檢驗結果無因為毒藥物相關之原因。
檢方由張文於114年12月18日向誠品南西店4樓服務臺人員要求上至頂樓遭到拒絕後,隨即離開現場而未實際前往,且於事發當日前往誠品南西店頂樓前,曾向誠品南西店4樓服務臺人員索取前往頂樓之鑰匙,並於5A樓層大聲詢問店員「頂樓在哪裡」等情觀之,益證此處為其計畫之終點,而非以誠品南西店頂樓作為脫逃之路線。
且張文墜樓前,於頂樓陸續將身上眼鏡、電子手錶、帽子、圍巾、手套、含匕首2把、金屬噴槍打火機2只的戰術背心、護具等隨身、防身裝備卸下,並將犯案工具長刀2把棄置現場,張文若有逃脫之意圖,大可變裝自另一側之安全梯偽裝一般民眾逃離。
且張文被告墜樓後係以背部、頭頂後方著地重力撞擊,最後呈仰躺的姿勢,參以張文身體、四肢、手掌並無明顯掙扎之刮擦傷勢,且落地時無抵擋防禦之外傷骨折傷勢,應認張文墜樓係出於自殺之意思而為之。
檢方認定,張文非衝動型暴力或政治型恐怖攻擊,而係高度計畫性的表達式犯罪,殺人案之犯罪動機,應理解為一種追求最大社會張力與象徵結果的表達式暴力行為,其核心並非反社會人格的衝動犯罪,而是結合高度計畫性的表達式犯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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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調查,張文自113年4月3日、4日及1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向不詳賣家購買蘭博6號 雙刃刺刀2、2、6把,合計10把,12月19日下午4時許,張文攜帶其中2把前往捷運台北車站,再於同日下午5時許,攜帶其中2把前往捷運中山站外、誠品生活南西店等公共場所。
張文在19日當天共有4次縱火犯行,分別是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59巷12號旁機車停車場、中山區林森北路119巷26號對面停車場、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73號1樓後側及公園路租屋處等4處縱火點。
張文於19日下午4時55分許走出公園路租屋處,手拉裝有煙霧彈、凝固式汽油彈之手推車,由捷運台北車站M8出口進入站內,先在M7出口下方地下1樓空曠處殺死阻止他接續拋擲數顆煙霧彈、2瓶凝固式汽油彈,抽出刀械往西移動的被害人余家昶,再變裝進入中山地下街,再自中山地下街R2出口步出,返回投宿旅館。
19日下午6時38分,張文自投宿旅館到捷運中山站前行人穿越道上丟擲煙霧彈2顆,再步行前往誠品南西店途中,手持長刀攻擊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蕭姓被害人,及汪姓、黃姓被害人;6時39分許,進入誠品南西店1樓店內,並在入口處持長刀攻擊正要步出陳姓被害人,持長刀搭乘手扶梯由1樓上4樓。
6時42分許,張文向誠品南西店4樓服務台人員大喊要求提供通往頂樓之鑰匙未果,遂繞過紅龍柱,手持長刀大力朝王姓被害砍殺,幸經被害人及時6閃避而未果;張文見當下已引起周遭民眾騷動而紛紛奔逃,遂轉身離去,然途中仍持長刀朝蔣姓、王姓及黃姓被害人攻擊。
張文於6時44分至6時46分許,前往誠品南西店5樓、5A樓時,遇見前來查看之誠品南西店人員,並大聲詢問 「頂樓在哪裡」,店員見狀隨即比往頂樓之方向,張文隨即沿樓梯往上行進,並徒手開啟安全門地栓後進入頂樓,將長刀2 把、眼鏡、護具、護板、短指手套、帽子、圍巾、電子錶、戰術背心等物品卸下後,隨即自頂樓躍下墜落至誠品南西店1樓停車場地面而死亡。
檢方經由張文的父母、哥哥、同袍、同學、同事等證人的證述,發現張文個性壓抑、人際關係貧乏,具反社會傾向,處於極度疏離、社會孤立的狀態。且張文的職涯多自行選擇卻屢逃避,離職失業後即疏離於家庭、同儕與社會,加深其反社會情節。
由張文的金錢管理模式轉變,檢方研判其於112年12月17日即逐漸萌生隨機殺人案之犯意。張文自保全工作離職後不久,即於112年8月28日,突將其帳戶內所餘存款62萬6838元,全數以現金方式提出,之後張文於112年12月17日有創建「金錢規劃.txt」檔案,最後於114年12月15日開啟即刪除,與本案犯行之實施時點114年12月19日極為相近,檢方研判張文係欲規劃達成犯罪計畫過 程中所需資金而建立,研判至遲於此時點即逐漸萌生本案之犯意。
此外,張文自113年6月至114年12月間,針對「鄭捷、隨機殺人、縱火、謀殺、虐童、汽油彈、捷運」等類型之新聞事件或議題探討均相當關注,並從網路搜尋相關「凝固汽油彈」、「如何制造投擲式燃烧瓶(莫洛托夫鸡尾酒)」、「製作黏性較佳的汽油彈」等製作資訊。
張文並製作攻擊計畫書,搜尋相關「警察局」、「消防局」、「台北火車站板南線平面圖」,並下載「捷運台北車站立體導覽圖」電子檔,於地圖上標示預計投放煙霧彈、凝固式汽油彈之位置,並編輯攻擊計畫書分頁3之工具清單、數量,最後於16日晚間11時56分許最後瀏覽攻擊計畫書之內容。
檢方追查張文的資金,除了來自其母親及薪資外,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清查後顯見張文手頭資金足以支應本案犯行,應無需他人再行支應,也未見有組織、共犯挹注情形。檢方認定張文的犯罪行為是個人自行單獨長期籌備策劃犯案,顯非受犯罪組織、宗教、境外勢力或其他共犯指示、教唆或動員所致。
至於張文的死因,檢方也定調為「自殺」。檢方送驗張文的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大麻、LSD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檢驗結果無因為毒藥物相關之原因。
檢方由張文於114年12月18日向誠品南西店4樓服務臺人員要求上至頂樓遭到拒絕後,隨即離開現場而未實際前往,且於事發當日前往誠品南西店頂樓前,曾向誠品南西店4樓服務臺人員索取前往頂樓之鑰匙,並於5A樓層大聲詢問店員「頂樓在哪裡」等情觀之,益證此處為其計畫之終點,而非以誠品南西店頂樓作為脫逃之路線。
且張文墜樓前,於頂樓陸續將身上眼鏡、電子手錶、帽子、圍巾、手套、含匕首2把、金屬噴槍打火機2只的戰術背心、護具等隨身、防身裝備卸下,並將犯案工具長刀2把棄置現場,張文若有逃脫之意圖,大可變裝自另一側之安全梯偽裝一般民眾逃離。
且張文被告墜樓後係以背部、頭頂後方著地重力撞擊,最後呈仰躺的姿勢,參以張文身體、四肢、手掌並無明顯掙扎之刮擦傷勢,且落地時無抵擋防禦之外傷骨折傷勢,應認張文墜樓係出於自殺之意思而為之。
檢方認定,張文非衝動型暴力或政治型恐怖攻擊,而係高度計畫性的表達式犯罪,殺人案之犯罪動機,應理解為一種追求最大社會張力與象徵結果的表達式暴力行為,其核心並非反社會人格的衝動犯罪,而是結合高度計畫性的表達式犯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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